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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审查部分问题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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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摘自《执行工作指导》总第75辑,第162、163页,人民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执行信箱】

执行审查部分问题解答

薛圣海  何东奇

【编者按】本期“执行信箱”收集了全国法院执行干警在办理异议复议等执行审查案件时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并进行了解答,以便大家理解、参考及适用。

问:预售商品房(仅办理合同备案)是否能够评估、拍卖?预告抵押权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能否排除执行?开发商已经向法院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能否排除执行?开发商持生效的法院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判决文书能否排除执行?

答:关于问题一,对于被执行人购买的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人民法院对该房屋的查封系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预查封不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的被执行人对未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仅享有所有权期待利益,对能否成为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人民法院需要待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再对房屋进行处置。但同时也应注意一种特殊情形,即被执行人作为买受人购买开发商的预售商品房屋,如果被执行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那么此时被执行人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已经可以排除针对出卖人的执行程序,这种专属权利一定程度上已经具有了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关于问题二,抵押预告登记权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能否排除执行。对于该问题,我们认为,首先,案外人享有抵押权的,并不能排除执行,而是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因此,实务中,抵押预告登记权人一般是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主张对房屋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其次,关于抵押预告登记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抵押预告登记因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有效设立。此时抵押预告登记权人享有对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一般不宜认定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同时应当看到,抵押预告登记本身具有在顺位等方面的效力,在其效力并未消灭的情况下,应当对抵押预告登记权人的期待利益予以一定的保护。对于被执行人购买的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如果该房屋上设立了抵押预告登记,根据对第一个问题的解答,在预售商品房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名下之前,一般不予处置该房屋。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亦不建议对设定了抵押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进行处置。

关于问题三、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此时合同尚未真正解除,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据此主张排除执行,要求解除预查封措施。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解除,该生效裁判对被执行人产生拘束力,被执行人丧失了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此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持解除合同的生效裁判主张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房屋的预查封措施。但是如果被执行人因解除合同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债权后再解除预查封措施。关于这一问题,《九民纪要》第一百二十四条作了进一步细化。该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生效裁判认定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效或应当解除,进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此时案外人享有的是物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本可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但在双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在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其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将会使申请执行人既执行不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又执行不到本应返还给被执行人的价款,显然有失公允。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在案外人已经返还价款的情况下,才能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反之,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不能排除执行。”

作者薛圣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办公室法官助理。

作者何东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联系我们:电话/微信  13306117567(鲜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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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审查部分问题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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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形成增资瑕疵之前的,执行中以增资瑕疵的股东未足额出资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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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对案件结案后的后续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应视为执行案件已结案,仍应将当事人的异议纳入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广东高院:刑事判决没收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未通知当事人或家属,财产执行终结为由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程序不合法

江苏高院:不同法院对同一笔到期债权执行,应遵守执行顺位,轮候法院以未告知首查封为由继续执行到期债权适用法律错误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负债形成,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全部归配偶,损害债权人利益,配偶主张财产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未取得执行依据的第三人代偿被执行人的负债进而消灭抵押权的,第三人并不当然取得抵押权人地位优先参与分配

江苏高院:购买已设定抵押的办公用房并全额支付房款,出让人未清偿债权未消除抵押的,买受人主张排除房屋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查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分享利益,受害人可另行诉讼配偶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江苏高院:执行内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放弃和处分自身实体权利以达到具备执行条件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继续执行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的,执行机构径行作出执行裁定撤销民事行为或者认定无效,无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最高法院:生效文书确认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应当受理

北京高院:第三人针对查控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应作为利害关系人身份启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判断是否具备查扣冻执行条件

江苏高院:判决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未查明是否欠付以及欠付具体金额,属于执行内容不明,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法院:案外人提标的异议被驳回,另行提行为异议,目的在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且不为实体争议吸收,应审查执行行为异议

常州中院:执行行为异议裁定遗漏部分被执行人,直接影响当事人救济权利的行使,属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发回重新审查

江苏高院: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遗漏当事人以及未告知权利救济途径的,应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北京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成立的基础以执行行为存在为前提,审理过程中执行法院对指标的解除查封,异议之诉应当驳回起诉
广东高院:执行中可以增列被执行人,执行时效中断审查,连带债务中的一人发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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